監察院今天(12)指出,臺中市立大墩國民中學前校長黃紀生,涉嫌在擔任校長期間,在校園對學生性騷擾及性侵害,並有不當體罰學生,及違法兼差補習等違法行為,惡性重大,監察院通過彈劾。監察委員王美玉、葉大華指出,黃紀生為教育人員,應以最高道德標準自我要求,但其行為卻非教育人員應有,在校園性別平等及學生人身安全之普世價值下,實不容姑息,教育人員應引以為鑑。
監查委員王美玉、葉大華指出,臺中市立大墩國民中學前校長黃紀生自82年至95年間任教乙國中時分別對C生、A生性侵害屬實,另對D生性騷擾情節重大。案件自111年間被揭露後,他知悉自己遭A生檢舉,且申請退休案遭臺中市政府不受理而暫緩。而為掩蓋性侵害性騷擾女學生的事實,對外仍謊稱即將退休,仍密集蒐集A生的聯絡資訊,持續騷擾A生家人及相關證人,並向A生家屬宣稱「刑事追訴期已過了」,犯後態度不佳且無視臺中市政府「案件調查處理期間,務必謹遵規定,避免互動」函令,並涉有不當體罰學生及長期違法兼差補習等情事,違失情節重大,提案彈劾,於112年12月12日經彈劾審查會通過,移送懲戒法院審理。
二位監委表示,本案黃紀生前校長所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、不當體罰學生及長期違法兼差補習等多個違失行為,時間雖有先後,然均持續侵害學生,直至111年A生提出申訴後仍持續騷擾A生家屬及相關證人,屬多個行為彼此具有關聯性,應依「違失行為一體性」原則,就全部行為及情狀,作整體、綜合觀察並加以評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