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院會今天(13日)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,未來利用權勢性騷擾將加重處罰,在刑度、罰鍰、賠償都加重,若雇主、機關首長如校長等涉入性騷擾案件,除被害者求償外,還要面臨最高5倍的懲罰性賠償;另外,軍警院校及矯正學校,也納入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適用範圍。
#MeToo浪潮席捲全臺,凸顯出法令對被害人保護不足的問題,行政院推動修正「性別工作平等法」、「性騷擾防治法」及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的「性平三法」修法作業,以被害人保護為中心,以「有效」、「友善」、「可信賴」三大原則,完備性騷擾防治法制,並將強化裁罰,加重處罰利用權勢性騷擾的加害人。
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指出,在「有效」部分,修法草案明確規範「性騷擾管轄權」,性騷事件若發生在校園或一方為學生,採適用性平法,其他歸為性工法範圍,不再有模糊空間;增訂權勢性騷的類型,並擴大對象,將過去沒有被列入處罰的雇主、機關首長或負責人如校長列入適用,解決過去案件變成三不管地帶的問題。另外,也將軍警校院與矯正學校納入性平法規範。
此外,針對性騷擾的加害人,本次修法也加重刑罰,並新增懲罰性條款,如果利用權勢性騷,民事罰則除原有的民事賠償外,加列懲罰性賠償,最高可達法院判定求償金額的5倍。
刑事部分有性騷擾罪,權勢性騷加重其刑2分之1。至於行政罰部分,為有效懲治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,如經認定有性騷擾行為,處新臺幣1萬到100 萬罰鍰,軍、公、教最高負責人也適用。對於利用權勢進行性騷擾的行為人,被害人可以請求損害額最高可至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。
此外,原本性平法僅定義性侵害、性騷擾、性霸凌等用詞,本次性平法修法明確定義「校園性別事件」包含性侵害、性騷擾、性霸凌,並增訂納入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」。
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表示,過去這些行為只列在防治準則中,現在提升其位階到性平法規範,未來若校長、教職員等有違反上述專業倫理的行為,例如經確認違反專業倫理相關規定的師生戀,都受性平法規範,並列入相關人員任用的消極資格,若情節重大,只需要由性平會直接處理,可能面臨終身解聘等後果。
在「友善」與「可信賴」部分,除了保護被害者外,也給予法律等相關協助,並將事件發生的申訴期延長,至於權勢性騷部分,調查期間,賦予雇主可將加害者停職或調職,若加害者為雇主,則被害人可申請留職停薪,調查屬實雇主要補上薪資。
行政院表示,性平三法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,分兩階段上路,相關刑罰的部分若修法通過,最快可在8月施行,其他則在明年婦女節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