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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 《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》

2022-04-22 發佈 林宜箴 臺北
教育部次長劉孟奇談《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》三讀通過

教育部次長劉孟奇談《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》三讀通過

立法院院會今天(22號)歷經近4小時表決大戰,三讀通過《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》,明定被列為「專輔學校」後辦理100萬以上的工程、動產的處分及設定負擔,應經教育部同意,避免校方惡意脫產;並規定在學校退場後,賸餘財產將捐贈退場基金、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,不動產則歸屬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。

 

教育部次長劉孟奇表示,教育部對《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》可以用15字來形容,那就是「不得不立法、必須要立法、盡力立好法」。

 

三讀條文規定,為了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,教育部應建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機制,設置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」,用以安置學生、墊付教職員工保險、退休或資遣所需費用等;教育部、直轄市政府等主管機關應組成審議會,審議專輔學校的認定等相關事項,審議會成員包括學校法人、教師、學生代表等。

 

為了避免學校惡意脫產,《退場條例》規範,專輔學校辦理新台幣100萬元以上的工程、財物、勞務採購、融資、動產的處分及設定負擔,應報經教育部同意使得動支,必要時,教育部得委託機構辦理專案輔導學校財務監控事宜;另外,為了嚴格把關教學品質,規定教育部得協調其他學校協助專輔學校開班授課,校方也不得強迫學生轉學,且不得招收外籍生、碩博士班學生。

 

對於停招,三讀條文規定,若專輔學校2年屆期未改善,顯示學校已無力改善財務或教學品質等問題,教育部應令其於下一學年度停止全部招生,並於停止全部招生的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;在專案輔導學校停辦2個月內,學校法人應報請教育部核定解散。

 

三讀條文也規定,被列為專案輔導學校2年內可申請改制、與其他法人或學校合併,或改辦文教、社福事業,期限內未完成改辦則須退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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