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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

「不適任教師」事涉教學不力者 新增「專審會」審議

2019-05-01 發佈 林宜箴 臺北
教育部部長潘文忠(中), 次長林騰蛟全程出席<教師法>修法逐條審查

教育部部長潘文忠(中), 次長林騰蛟全程出席<教師法>修法逐條審查

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(1號)繼續審查《教師法》修正案。關於不適任教師處置,若不適任教師是「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」者,1號初審新增了「教師專業審查會」(簡稱「專審會」)的途徑,來幫助學校調查、輔導,並降低「教評會」審議通過的門檻,如此可避免程序延宕過久,確保學生的受教權。

 

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號續審《教師法》修正案。依據朝野立委共識,將不適任教師分成4種樣態,一是關於性侵害、性騷擾等面臨性平問題的老師;二是涉及兒虐、體罰、霸凌的老師;三是教學不力的教師;四是其它。

 

由於現行《教師法》對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、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的教師,需經「教師評議會」(簡稱「教評會」)2/3委員出席、出席委員2/3通過,才能處分解聘或不續聘。家長團體常批評門檻過高,導致不適任教師難以離開校園。

 

行政院提出的修法草案,為「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」的不適任老師,除了教評會2/3委員出席、出席委員2/3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,原校可解聘、不續聘。修法另外增加一個「專審會」審議的途徑。1號初審通過,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若有教學不力等狀況,經「專審會」經過覺察期、調查期、輔導期之後,再送入「教評會」審議,若教評會委員1/2出席、出席委員1 /2通過,報主管機關核准後,原校可解聘、不續聘。

 

教育部部長潘文忠表示,修法後新增另一個途徑,讓「教學不力」案可送到專審會進行專業審議,經過「專審會」調查屬實案件,因已經過相關調查和輔導,因此降低教評會審議通過的門檻,如此可避免程序延宕過久,確保學生的受教權。<p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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